联合国系统的法律机构简介
联合国系统共有六个法系机构,其简况如下:
一、联大第六委员会(即法律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的组成委员会之一,主要是审议联大有关法律问题的议题。目前正在审议和平解决实行争端、反对雇佣军、修改联合国宪章等议题。
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联大的常设机构。现有委员34名,任期五年,由大会选举。我国于1981年首次参加竞选,并当选。该委员会致力于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工作。目前讨论的问题有:国家豁免、国家责任、国际水道等。
三、国际法院
亦称“世界法院”、“海牙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1946年在荷兰海牙成立。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组织和执行任务。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这些法官应具备的条件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被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全体法官选举,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职权主要有诉讼管辖权与咨询管辖权。其诉讼程序包括书面程序和口述程序两部分。书面程序是指以诉状、辩诉状等书状送达法院和各当事国。口述程序是指法院听取证人、鉴定人、代理人、律师及辅助人的陈述。审讯一般是公开进行。法院判决由出席法官过半数票决定,并在法庭上公开宣布。国际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判决只对案件当事国和本案件有约束力。如果诉讼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判决,当事国的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四、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该委员会于1966年设立,36个国家组成,代表不同的地位区域和世界上主要法系。我国已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研究的专题有:国际货物销售、国际支付、国际商业仲裁和国际航运的立法等。
五、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法律小组委员会
外层空间委员会于1959年由联大设立,下设法律和科技两个小组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主要审议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问题。该小组由54国组成。我国于1980年起参加外空委员会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迄今外空委员会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已通过5个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公约,即:外空条约、救援航天员协定、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公约、外空物体登记公约和月球协定。法律小组委员会目前研究的问题有:卫星遥感地球资源、卫星直接电视放手,外空使用核动力源、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
六、人权委员会
该委员会1946年创建,至1979年成员国发展为43个。成员国按地区分配:非洲11国;拉美8国;西欧和其他国家10 国;东欧和社会主义国家5国。成员国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我国已参加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理个人和团体对侵犯人权的审诉,并建立了受理程序和相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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